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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 职业名称
美容师。
1.2 职业定义
用护理、修饰的方法,从事美化容貌与形体的人员。
1.3 职业描述:
根据顾客的脸型、皮肤特点和要求,为其清洁、护理、保养皮肤,美化容颜的人员。
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:
(1)进行清洁皮肤、基面化妆、点妆修饰等化妆美容;
(2)运用基面化妆技巧,使用不同化妆用品,辅以药物及工具进行保健美容;
(3)使用药物和激光仪器设备,预防和治疗面部的面疤、暗疮、色斑等。
注:职业描述是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
美容师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(五级)、中级(四级)、高级(三级)、技师(二级)、高级技师(一级)共五个等级。
1.8.2 申报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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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8.3 鉴定方式
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。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;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。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,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(技能操作考核的每一项也必须达到该项考核满分的60%以上)。技师鉴定还须考生亲自接受专家组当面综合评审,上交论文一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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